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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古国刑法“散布虚假信息”条款修正案进入审议,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边界再受关注

乌兰巴托,2026年5月12日——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法律常设委员会今日按议程审议《刑法修正案草案》。该草案是因国家大呼拉尔接受蒙古国宪法法院2025年第10号结论而制定,主要涉及《刑法》第13.14条“散布虚假信息”相关规定。

蒙古国《刑法》中曾设有“诽谤”罪。2015年重新修订并通过《刑法》时,该罪名被取消。2017年起,相关行为改由《违法行为法》追究责任。2020年,“诽谤”相关规定又从《违法行为法》中删除,并以《刑法》第13.14条“散布虚假信息”的形式重新纳入刑事法律体系。

宪法法院2025年第10号结论认为,“散布虚假信息”与“诽谤”并不是同一概念,而是一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类型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“诽谤”“侮辱”“散布虚假信息”等概念曾被混同适用。媒体界和法律界认为,这与《刑法》第13.14条表述过于笼统、适用边界不清有关。

国家大呼拉尔已于2025年12月30日审议并接受宪法法院相关结论。此后,《刑法》第13.14条失效,与此相关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随即启动。目前,该问题已进入国家大呼拉尔行使立法权、重新审议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阶段。

相关人士指出,宪法法院的结论针对的是“散布虚假信息”条款本身,而不是简单恢复或否定“诽谤”罪。也就是说,国家大呼拉尔此次修法的重点,应当是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,并确保新规定符合宪法关于言论、出版、信息获取和传播自由的要求。

该问题之所以受到媒体界高度关注,是因为《刑法》第13.14条在过去的适用过程中,被认为可能对新闻机构和记者形成压力。批评意见认为,如果刑法条款过于笼统,可能导致记者因报道内容长期被调查、多次被传唤,新闻来源保护受到影响,甚至出现编辑部被检查、搜查等情况,从而形成所谓“寒蝉效应”。

与此同时,人的名誉、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应受到保护。争议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保护名誉权,而在于保护方式必须清晰、明确,并符合比例原则。法律既要防止恶意虚假信息损害他人权益,也不能因规定过宽而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。

原文观点认为,如果国家大呼拉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,实质上恢复此前被认定存在违宪问题的内容,相关主体仍可再次向宪法法院大法庭提出审议申请。因此,此次修法能否真正消除第13.14条原有争议,将成为外界关注焦点。

从国际经验看,多数国家都会通过法律保护个人名誉和声誉,但相关限制通常需要具备明确条件,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调查和处理。原文还提到,即便是在实行民主议会制度的国家,言论自由也可能因保护他人名誉而受到一定限制,但这种限制必须有清晰的法律边界。

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曾多次建议蒙古国从《刑法》中废除“诽谤”犯罪,并提醒蒙古国在保护个人名誉和声誉时,应尽量采用更温和、更符合比例原则的方式。如果仍以刑法方式处理相关问题,则必须同步建立保护新闻媒体、记者、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机制。

 

换言之,如果法律中重新规定“诽谤”或类似刑事责任,就必须同时明确新闻来源保护、记者履职边界、调查期限和执法程序,避免执法机关以不明确的条款对媒体机构和记者形成持续压力。

 

原文也强调,媒体界并不是主张记者拥有“自由诽谤”的权利。蒙古国已经加入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在保护他人权利和名誉、维护国家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公共健康和道德等情况下,可以依法对言论自由作出一定限制。但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条件,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和处理。

 

因此,国家大呼拉尔此次审议《刑法修正案草案》,不仅关系到《刑法》第13.14条的重新表述,也关系到蒙古国如何在打击虚假信息、保护个人名誉和保障新闻自由之间重新划定法律边界。后续修正案内容是否能够充分吸收宪法法院第10号结论的理由,并避免再次引发违宪争议,仍有待观察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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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26-06-08 17:29:02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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